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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和保障机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苏教学(1997)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在籍学生在校期间,利用课余时间从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的科技文化服务和有利于培养学生劳动观点、自立精神的劳动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是学校的重要工作,是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进行自我教育的重要形式,是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和各种能力的有效途径。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精心组织。

    第四条 建立大学生勤工助学指导中心,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工作;

    2、负责在校内外为学生开辟勤工助学岗位;

    3、 负责调解学生和用人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4、把进行严格管理和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结合起来,明确勤工助学的育人宗旨,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5、每学期初分析、检查、总结上一学期勤工助学情况,并研究布置本学期勤工助学工作;

    6、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六条 任何个人、团体和用人部门(单位)未经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张贴广告、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各种经营活动。

第七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学生管理办公室推荐、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批准,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特殊岗位除外)。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限于假期和课余。凡因勤工助学而影响专业学习或违反校纪的学生,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

第八条 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安排勤工助学。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且品学兼优者优先。对符合参加勤工助学条件者,如果不服从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统一安排,不愿意从事勤工助学劳动,应取消接受其它资助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十四小时。

    第十条 用人部门须在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用人部门应严格掌握用工人数和用工时间。如用人部门为本部门创收而招录学生,其报酬应由招录部门支付。

    第十一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用人部门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发放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负责学生的人身安全,不得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对人身造成伤害或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工作。凡不符合以上要求者,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不予安排。

    第十二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部门或个人不得虚报、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勤工助学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得低于3元。学生凭用人单位的证明到校勤工助学指导办公室领取报酬。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人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大学生身心健康、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指导中心每年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的来源:

    1、在教育事业拨款中,按全日制在校学生数每生每月3元标准提取(全年按12个月计算);

    2、在当年实际收取的学费中提取5%;

    3、上级下拨的经费;

    4、社会捐助的资金;

    5、基金的增值。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基金由学校财务处专项管理。在学校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学生工作处根据院经费审批权限严格掌握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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